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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6-036

2016-036 关于上海新世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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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长宁区天ft路 600 弄 1 号同达创业大厦 22 层 邮编:200051

电话(Tel):(021)61132988

传真(Fax):(021)61132913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2016]君悦证字第009号

致:上海新世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接受上海新世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 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6 年6月6日出具了《关于上海新 世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新世傲股票发行备案 的问题清单》,君悦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悦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 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君悦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 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题:法律意见书应就是否涉及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请予以补充。

回复: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以及《认购协议》,本次股票认购对象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均为具有做市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均不属于《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所述持股平台,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中也没有员工持股平台或包含员工持股计划。

综上,君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业务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二、《法律意见书》中需要更正的事项:


《法律意见书》“二、定向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原表述为:“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定向发 行股份不超过1,300,000万股(含1,3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8元,发行对象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具有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 司。”现更正为:“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定 向发行股份不超过1,300,000股(含1,3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5.8元,发行对象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具有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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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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